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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孝昌县国土资源局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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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昌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孝办发[ 2010]24号)和《中共孝昌县委、孝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孝昌发[ 2010]12号)精神,设立孝昌县国土资源局,为孝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社会中介行业协会。

(三)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报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全县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地质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负责孝昌县本级(含孝昌城区、开发区以及观音湖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

(十五)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孝昌县国土资源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管理、新闻宣传、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档案保密等工作;组织对县人大、县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组织综合性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调研,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报批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1名。主任1名。

(二)规划耕保股 编制实施全县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县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和县局内部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立项、验收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1名。股长1名。

(三)地籍管理股(挂行政服务股牌子)

承担全县土地确权、土地登记的组织管理和行政许可工作;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办法、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全县土地调查、动态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年度数据采集、汇总和更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集中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他有关职能股室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履行监管职能。    核定行政编制1名。股长1名。

(四)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国家和县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承办报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承担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核定行政编制1名。股长1名。

(五)人事股

承办县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管理和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1名。股长1名。

(六)财务股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国家财政和县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承担县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及后勤管理等工作。

核定行政编制1名。股长1名。工会等组织按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孝昌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 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股级干部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职责分工,按照中编办发(1998) 14号、鄂编发[2002) 76号文件执行。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孝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孝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